LONGAN
近日,隆安权鲜枝、付建军、赵成艳、解加芬律师代理客户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中成功翻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我方客户是一家具有两百多 年历史 的意大利火腿品牌公司,本案诉争商标共存在两 个引证商标障碍,其中引证商标一通过商标连续三 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在类似商品上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 的障碍。因此,二审 的争议焦点即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 的情形。
为了克服引证商标二,我方与该引标 的注册人积极联系,取得了该注册人出具 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但很遗憾,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引证商标二 的权利人同意诉争商标 的申请注册,鉴 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志,二者共存 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仍不易区分商品来源,故诉争商标 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了我方 的诉讼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我方并没有因此放弃,反而借助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前期沟通 的良好 的对话基础,积极与该权利人协商在冲突商品上 的删减事宜。最终,在我方努力下,该权利人同意对引证商标二在冲突商品上 的注册进行删减。我方将引证商标二被准予删减 的证据提交至二审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省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的事由不复存在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 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 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二审诉讼中,法院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在“家禽(非活);猎物(非活);肉;浓肉汁;猪肉食品;鱼(非活);奶油奶酪”商品上 的注册被删减,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浓肉汁;家禽(非活);猎物(非活)”复审商品上 的在先权利障碍。因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 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 的结论予以纠正。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 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在隆安商标团队坚持不懈 的努力下,在诉讼阶段积极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通过删减商品扫除障碍。尤其是在提交同意书不被认可 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引证商标所有人 和申请人具有 的良好对话基础,积极寻求克服障碍 的办法。最终,隆安商标团队帮助诉争商标在客户最关心 的商品项目上获准注册,为客户 的商业运营提供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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